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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23-10-10 观看人数:74

安全管理规定

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,防范安全事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安全、防火、防盗工作由主管领导负责。

一、保卫、防火、防盗

第三条保安人员应当熟悉公司、工厂部门的周边环境,加强重点区域的防范。

第四条加强值班巡逻检查,密切关注环境变化和可能出现的问题。

第五条主管领导应当按照程序和管理制度,不定期检查保卫工作。

第六条公司领导办公室、财务部、科研室、贵重物品存放办公室、工厂物料仓库、成品存放场所是防范的重点。

第七条公司、工厂部门的仓库是防火、防盗的重点,保安人员应当仔细观察,及时处理异常现象。

第八条严禁携带烟花进入仓库、生产现场、实验室和技术部研究室。

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划定存放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物质的重点防范区。

第十条物业部应当定期检查消防设备,正确放置,确保消防设备处于良好状态。对于过期的消防设备,应组织消防演习,利用过期的消防设备培训员工,以增强实际操作能力。

第十一条消防器材的更换应当在一年内分为两个时间段,保证公司消防时随时使用1/2的消防器材。

第十二条夏秋两季,物业部要定期清理排水管道,做好防洪工作。

第十三条危房或者发现隐患时,应当及时报主管领导处理。

二、生产安全管理

第十四条生产部除办公室、宿舍、锅炉房、食堂外,均列为禁火区,严禁烟花。

第十五条禁火区,禁止穿带钉子或铁掌的鞋子进入,以免发生火灾,造成损失。

第十六条单釜生产经营者在领料、上料、进料、加料时,必须按照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程穿工作服上岗。

第十七条生产现场必须通风良好,通风设施齐全。

第十八条在生产现场,对可能产生电弧火花的电器和控制部分采取隔离措施。严禁在生产现场打开或关灯。

第十九条原材料、半成品应当防止暴露在阳光下,搬运时应当禁止碰撞、摩擦。打开金属包装时,严禁敲打。

第二十条进料时,应当认真、小心、小心,不得造成有机溶剂飞溅、溢出或者大量挥发,造成隐患。

第二十一条使用原料加压罐时,应小心将材料倒入,避免飞溅。使用压缩空气时,不得超过6KG/m2。原料提升干净后,多余的压缩空气与残留的有机气体充分混合,易爆混合气体应及时排放到室外。

第二十二条单体与引发剂混合时,用木棒搅拌,小心慢慢搅拌均匀。不要用力剧烈搅拌,以防意外发生。箱盖放下时,动作要温和,防止剧烈碰撞造成隐患。

第二十三条单釜生产中的引发剂是强氧化易爆物品,在收集和使用时要格外小心。暂时不用户应放置在配料室的安全位置,密封保存,随用随取。严禁长时间放置在生产现场。

第二十四条硝化棉是一种易燃易爆物品,应当特别注意。不要放在现场,应随时使用,包装应随时放在仓库里。

第二十五条单釜反应过程中,反应釜油温不宜过高,进料速度不宜过快,冷凝器冷却水流量不宜过小。这三项应严格按照工艺要求操作。

第二十六条冷凝器下端与大气相连的管道,在回流过程中向大气排放可燃气体是不安全的。如果回流温度较高,可以增加冷却水流量,降低回流温度,减少排放,确保安全。

第二十七条单体混合加料时,必须有人坚持操作平台。

第二十八条单釜生产、混合分装操作人员,必须有两人以上,始终在操作现场。

第二十九条领料、上料、加料后,要及时洗手、洗脸,必要时要洗澡。

第三十条在禁火区内,因设备维护安装需要电气焊接时,生产部经理必须出具《禁火区安全保障措施审批表》,一式两份,一份交执行负责人,一份留生产部经理处。执行负责人工作结束后,将一份交生产部经理,两份一并存档。

第三十一条使用起重设备时,要注意吊挂可靠,谨防脱落。

三、车辆安全管理

第三十二条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安全法规,坚持规范操作,安全驾驶。

第三十三条出车前,应当仔细检查车辆。特别是方向、制动、驱动、照明、轮胎等系统和部位。

第三十四条司机在装卸车辆时,应当指导和协助装卸车辆,确保车辆和货物的安全。

第三十五条出车时,应当避免剧烈颠簸和强烈的左右摆动。

第三十六条司机应当注意休息。避免疲劳驾驶,给工作造成隐患。

第三十七条司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,无权将车交给其他人员驾驶。

第三十八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,每次罚款100元,违反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,每次罚款150元以上。

第三十九条公司员工应当不断提高业务水平,了解使用的各种原辅材料的特点,管理和使用良好,确保安全生产。不能认真执行安全管理规定的,不得参与生产,违反后果自负。

第四十条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综合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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